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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人“拿”别人的视频为自己带货赚佣金,法院判决赔偿1.4万元

直接“拿”别人的短视频来带货?看似“抄近道”,实则侵权了。

4月25日,“上海高院”微信公号发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 *** 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近日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万元。

小应是 *** 达人,在某短视频平台有上万粉丝。为给某款新型拖把带货,她 *** 了该拖把使用性能和诀窍的测评视频,并在发布该视频时挂载商家的商品链接,消费者可以点击该链接进入商家的店铺购买该商品。小应则根据由其引流至商家店铺的消费者与商家成交的金额进行提成,获取相应的佣金收入。

但小应发现,另一名有两百万粉丝的 *** 达人小梁在其账号内发布了自己 *** 的拖把评测视频,且在发布的视频中也挂载了同款拖把的销售链接。经向短视频平台调取小梁的带货数据,其带货结算金额超过6万元,佣金1万余元。

原告视频截图 本文均为“上海高院”微信公号 图

被告侵权截图

小应认为,小梁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侵害其享有的信息 *** 传播权。同时,小梁通过该视频挂载带货链接,分流自己的带货流量、抢夺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梁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 *** 费用。

小梁则辩称,对于使用涉案视频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视频属于固定机位拍摄、机械录制,不构成视听作品。自己获取的佣金不高,被诉视频点赞数也不高,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应 *** 的视频,是由一系列视频素材编排后添加相应的音频解说剪辑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被告小梁未经许可,在 *** 中发布原告小应 *** 的视听作品,侵害小应对作品享有的信息 *** 传播权。

原、被告通过在 *** 发布视频挂载商品链接吸引用户购买商品,并根据商品实际销售情况获取佣金,两者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小梁通过使用原告小应的视频引流,用户在观看该视频后可能会点击该链接直接购买商品,为被告小梁带来相应的佣金收入,客观上抢夺了原告小应利用其视频挂载商品进而实现销售、获得佣金的机会,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梁向原告小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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